答:調整單位范圍:已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國有企業、外商投資企業、城鎮集體企業、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、民辦非企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。
調整職工范圍:在上述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或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,包括人事代理人員、勞務派遣人員以及經人民法院、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和港、澳、臺人員,不包括封存停繳和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人員。